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院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
照省财政厅《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市财政局《马鞍山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学院教职工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国内比赛(竞赛)、交流等活动发生的城市间往返交通费和住宿费等。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不包括校外教学、校外驻点指导实习、党建活动、招生以及探亲、看病、转业、调动、挂职锻炼、支援工作、实(见)习、访学、进修等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
第三条 各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加强差旅费管理,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单位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学院教职工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见下表:
等级
标准 职务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卧列车) | 轮船(不含旅游船) | 飞 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含出租 小汽车) |
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处级及以下职务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第六条 到达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确需乘坐飞机的,必须事先经学院主要领导批准。
第七条 出差当天往返且无单位派车的,出差人员赴机场、火车站等发生的大巴、地铁费用,可凭据报销。其他情况下往返驻地至机场、火车站的交通费在按规定发放的市内交通费内统筹解决,不再报销。
第八条 外出公务原则上不得绕道。绕道换乘或者事先经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
绕道换乘、就近回家省亲办事、以及因特殊情况未从学院往返的,需填写《学院公务出差特殊事项报销审批表》(见附件1),经学院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
第九条 经批准发生的退票费、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等,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房间内个人消费自理。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住宿费执行马鞍山市市直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件2)。若发生政策性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依据厉行节约原则,根据经费支出部门(单位)相关要求,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出差人员在因公临时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出差目的地标准包干使用。
工作人员赴市外出差,往返途中的伙食费按当天到达的最后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发放标准执行财政部制定分地区补助标准(西藏、青海、新疆为每人每天120元,其他地区为每人每天100元),若发生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工作人员市内出差,在市主城区(花山区、雨山区)范围外,确因工作需要发生误餐的,按每人每餐50元给予伙食费补助(不含早餐)。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就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赴市外出差,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市内出差,在市主城区(花山区、雨山区)范围外,确因工作需要发生交通费的,在80 元/人·天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不含出租小汽车)。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缴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因公临时出差由单位派车的,不另行补助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学生差旅费
第二十一条 学生差旅费是指学院组织学生参加国内各种比赛(竞赛)、交流等活动发生的,往返学院至目的地城市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保险费等。
第二十二条 学生外出参加国内各种比赛、竞赛、交流等活动必须有正式文件通知,由带队教师填写《学院公务出差审批单》(见附件3),经相关院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参加。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公外出期间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原则上参照教职工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公外出期间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应由带队教师使用公务卡统一支付,并在学校规定的经费限额内凭据报销,超过规定经费限额部分由相关责任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公外出入住宾馆时,原则上每2人1间,人数或者性别为单数时,单数人员可以入住标准间或单间。住宿费标准参照教职工住宿限额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公外出可由组织单位统一购买意外保险一份,并据实报销。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公外出不计发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个人补助按学院相关制度另行计发。
第七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院实行出差审批制度。出差人员应于出差前填写《学院公务出差审批单》(见附件3),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出行。
因学院上级主管部门发文举办的比赛(竞赛)、培训、评审等活动出差的,由经费支出部门分管(或联系)院领导审批;因非学院上级主管部门发文举办的比赛(竞赛)、培训、评审等活动出差的,由学院主要领导审批。
因教科研项目活动需要出差的,应事先征得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再按照上述审批流程办理。
第二十九条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原则上应在30天内办理报销手续,一次性报销全部出差费用。校内不同部门(单位)人员共同出差的,应由牵头部门(单位)统一办理报销手续。
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相关通知文件以及机票(需附登机牌)、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合法凭证和详细刷卡记录。住宿费发票或所附清单中需注明房间单价、数量、住宿时间。如纸质版发票遗失,可凭原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开具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章),并附所在部门(单位)签章的情况说明,予以办理报销手续。
差旅费相关支出按规定必须汇款或以公务卡结算。使用公务卡结算单笔金额不得超过2万元;支付金额超过公务卡结算上限标准的,必须采用汇款结算方式。
第三十条 原则上不得使用私人车辆出差。使用私人车辆出差的(含搭乘便车),交通费用不予报销,也不计发市内交通费补助。
第三十一条 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但没有住宿费发票的,若居住在家里,或因科研、扶贫、走访困难学生家庭等到偏远地区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需填写《学院公务出差特殊事项报销审批表》(见附件1),经学院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差旅费。
第八章 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参加会议、培训和比赛(竞赛)等活动的差旅费报销。
出差参加会议、培训和比赛(竞赛)的,报销时应提供原始完整的会议、培训、比赛(竞赛)通知及日程安排,交纳的会务费、培训费等须与差旅费同时报销。
到市外参加会议、培训和比赛(竞赛)的,往返途中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
会议、培训、比赛(竞赛)期间的伙食、交通,由举办方统一安排并承担费用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不予计发;举办方未承担费用的,由出差人员填写《学院公务出差特殊事项报销审批表》(见附件1),经学院主要领导批准后在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标准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第三十三条 受邀作为专家、评委等活动的差旅费报销。
受邀作为专家、评委等活动出差的,报销时应提供原始的邀请函、活动安排等材料。
受邀到市外担任专家、评委,邀请单位为学院上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承办单位的,往返途中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活动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不予计发,住宿费原则上由邀请单位承担。
邀请单位为非学院上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承办单位的,往返途中及活动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等支出均由邀请单位承担或个人自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单位)负责人要加强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管理。出差报销人或经办人必须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合规,内容真实完整。审批人和审核人应对差旅费报销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规定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各部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费用支出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教职工及学生因公临时出国(境)费用报销,按照上级和学院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马鞍山技师学院 马鞍山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院办﹝2014﹞3号)同时废止。